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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条 市场建成后,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成立市场服务中心,工商、税务、公安、银行、保险等部门进驻中心,实行“一门式”服务,严禁多头收费。相关执法部门如需进场履行执法检查职能,必须通过市场服务中心统一协调安排。市场主办者要牵头组建市场管理机构,制定各项管理制度,理顺各方面关系,强化日常管理,促进市场顺利营运。

  第二条 培育期内,凡进入市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经营户),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、税务登记、企业代码证书等各项进场证照手续过程中,除国家核定的工本费外,免缴其他所有费用。如相关进场核准手续需要一定办理期限的,可采取“告知承诺制”的办法进行处理。

  第三条 对进入市场的经营户,培育期前三年免征再就业基金、房产交易费、工商行政管理费、相关证照的年检费、治安联防费、暂住人口费和特殊行业管理费等费用,后两年上述基金、费用按低限减免50%后收取。各类中介机构的收费按县政府明确的“新发展个体工商户、私营企业相关收费暂行标准”执行。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,根据“优惠扶持”和“能减则减,能免则免”的原则,按最低标准取费。

  第四条 对进入市场的经营户所征收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、房产税、房屋租赁营业税、房屋租赁所得税及政府综合基金等采取奖励的办法,培育期前三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0%,后两年奖励地方留成的50%;购买市场商铺的,对购买人按所缴契税的50%予以奖励。具体操作时,由相关部门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理奖励手续。奖励资金按市镇财政管理体制结算。

  第五条 对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的下岗再就业人员税收优惠,按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财税〔2005〕186号和南通市地税局通地税发〔2006〕76号文件的规定享受限额扣减的优惠。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扣减限额的,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;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,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,剩余超过部分仍按照本意见第五条奖励的办法执行。

  第六条 对市场内从业的个体工商户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: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以下(不含5000元)不征税,加工、修理、修配劳务月销售额3000元以下(不含3000元)不征税,餐饮服务业等营业税征收项目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(不含5000元)不征税,达到起征点的且达不到建立账簿标准的,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。

  第七条 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使用普通发票,或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 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专业市场提供信贷支持,为进场的经营户提供必要的贷款额度,并为市场的运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收、付、结算等服务。

  第九条 在市场购买店铺的业主,需从外地迁入海安的,公安部门免费办理城市入户手续,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就业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。

  第十条 县交通部门在各大专业市场设立公交汽车候车站(点),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。

  第十一条 培育期内,市场内经批准设立的所有广告牌及其他户外广告,本着“保证市容市貌、规范有序管理”的原则,由市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,免收城管、广告费用。培育期后,场内广告按收费标准低限的20%收取城管、广告费用,户外广告按收费标准低限的50%收取城管、广告费用。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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